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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首例人防行政处罚诉讼案一审判决
文章字数:725
  本报讯(唐建朝) 近日,我市首例人防行政处罚诉讼案经洛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洛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S店未依法配建人防工程行为违法,维持了市、省两级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
  2016年初,商洛市人防办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修建4S店时,发现该项目未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未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存在未依法履行人防法定义务的行为。市人防办按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发出责令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40余万元的改正通知,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后被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维持。该公司遂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该案件是我市首例人防行政处罚诉讼案,接到应诉通知后,市人防办从最大程度的保障行政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与维护司法权威高度出发,为了确保首次行政应诉“经得起告”,也“经得起审”,在对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梳理每一份证据的来源、证明的事实时,承办人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分析研判,逐项审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责令改正通知、处罚决定等执法环节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会同律师从法条适用、法理解析等多个方面对该案件反复推敲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确保了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为应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庭审中,市人防办负责人不仅回答法官程序性提问,在辩论质证、最后陈述等环节也积极发表意见,释明观点,并与对方当事人真诚沟通,出现了行政机关“一把手”负责人既出庭又“出声”的司法价值,让原告看到人防部门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决心,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