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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文章字数:574
  本报讯(王刚)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批准了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这是继《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之后又一部实体性民生类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获批为我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该《条例》符合立法法对设区市的立法要求,立法项目精准,地方特色明显,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深入推进我市农村城镇化建设,解决我市农村居民饮水水质差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养护无法开展等问题有显著效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影响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相关行为,提高了我市农村居民饮水质量,并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市农村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并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还确定了建立以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中心(水质化验室)、疾控中心三方构成的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同时还对政府和各部门职责、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频次、社会资本投资、城乡一体化供水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在上位法相关规定存在空白的条件下,依据大量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实际情况,对水源保护与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供水与用水、水质检测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