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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非法电鱼为何屡禁不止
文章字数:1205
编辑同志:
  春季是鱼类的高繁殖期,为保护鱼类繁殖,我市确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笔者结合近期柞水县检察院连续受理的九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谈点为何非法电鱼屡禁不止的看法。
  从非法捕捞案件的特点看,涉案人员多为本县青壮年男性,捕鱼前没有人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去年五月份以来,公安机关共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件10人,其中年龄最大的48岁,最小的25岁,平时家庭生活相对比较富足,让他们有闲心来休闲娱乐,所以便专门购买或自制了打鱼机捕鱼,都是在一种休闲娱乐的心态驱使下不知不觉涉嫌犯罪。
  发案时间集中在禁渔期,地点均为本县的河道内。根据我市相关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市境内所有河道的禁渔期,禁止任何人在此期间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野生鱼类等水生物的特殊保护。因为这段时间,正是野生鱼类等水生物繁殖的高峰期,把这段时间列为禁渔期,是符合我市实际的。然而恰好是这段时间,由于天气渐热,人们的户外活动也增多了,下河捕鱼成为多数人选择的休闲方式之一,但是由于平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让一些人稀里糊涂的涉嫌刑事犯罪。作案工具均是打鱼机。这九起案件当事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都是打鱼机,少数是自制,多数都是嫌疑人自己在渔具店自行购买;捕获的鱼类品种单一,且均为现场抓获。这些水产品都是本县常见野生鱼类,品种单一,数量基本上集中在30至200条之间,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科学立法,适当提高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的定罪条件,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一些人为设置的量化要求适当适度从严把握,即避免打击不力,让一些故意钻法律空子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处罚,也要适度控制,使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的人民群众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而涉嫌犯罪。
  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履职能力,做好预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禁渔期、禁渔区要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更要注意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和警示教育工作。特别是在每年的禁渔期以及禁渔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做,把行政管理的触角向前延伸。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让群众明白,在特殊时期和特殊地区实施的捕捞行为,就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丰富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方式和内容,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丰富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让群众有更多的休闲娱乐方式和方法。
  改进宣传方式和平台,丰富宣传形式和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好普法职责。要在禁渔期内,把开展举报发放宣传材料,进行走访、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现场释法说理等非法捕捞行为、警示教育做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加大对农村文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争取在更高层次的媒体上对一些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宣传,以增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捕捞行为的知晓率和认可度,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案率。
  读者牛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