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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4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运行
218万城乡参保居民实现待遇统一
文章字数:947
  本报讯(刘媛)1月2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从1月1日零时起,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制度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标志着全市218万城乡参保居民实现了城乡待遇统一。
  据了解,新制度将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保障政策,全面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在制度运行上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医保目录、医保定点、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制度管理上实现市级统筹、运行方案、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四统一”,将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体制分割、制度分级、经办分散”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2020年,全市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政策,即人均筹资标准770元,其中个人缴费250元,政府补助520元;学生、儿童、新生儿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缴费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中断参保重新参保的及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按90天等待期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为基数及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据介绍,新的经办信息系统由市医保局负责授权系统提供商统一维护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医保目录、医药和医疗服务价格、医保结算定额标准等。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政务大厅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窗口、承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将统一使用这一系统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对象的就医及结付业务。居民凭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门诊、住院、出院结算及转外就医备案、医保关系转移、慢特病管理等业务。无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参保患者需进行就医结算的,相关资金可转入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的银行卡或存折中。
  市医保局提醒,城乡居民医保对象在2020年1月1日零时前,按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享受医保待遇,1月1日零时后按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享受待遇。各定点医院对2019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出院指征的住院患者不得督促出院或分解住院,跨过年度在2020年1月31日前办理出院的,按照入院时的政策结算。2020年1月31日前仍未达到出院指征的住院患者,由定点医院负责逐人统计、在不惊动患者的情况下,按入院时的政策在老系统中办理出院后,再在新系统中办理入院手续,从2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二次办理出院手续时不再计算起付标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