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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8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市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文章字数:644
  本报讯(记者 张力宏)为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印发了《关于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提出了收入决定奖励、科学合理分配、多劳多得分配、公正透明依法四大基本奖励原则。奖励对象范围包括: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其他村、组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包村干部和挂职干部);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农村党员群众,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村两委会研究,镇办批准,可纳入奖励对象。
  《意见》明确指出,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年新增部分,不得分配往年已有积累。参与分配的集体收入,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自主生产、经营、投资等产生的收益为主,由国家投入扶持的项目产生收益不参与分配。同时,《意见》还对适用奖励情形、奖励比例标准、最高奖励限额及操作程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意见》强调,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做好奖励分配工作的业务指导。镇办要严守工作标准,做好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商洛高新区要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确保顺利施行。镇办和村要大胆探索、积极推动,形成经验;要规范操作,妥善解决奖励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