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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市政府印发《若干财税政策措施》
促进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 开创乡村振兴新局面
文章字数:1144
   
  本报讯(记者 汪瑛)近日,市政府印发《商洛市支持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税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聚焦全市木耳产业发展,提出7个方面27条具体举措,进一步强化财税扶持政策,开创乡村振兴新局面。
  在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税费优惠政策方面,《措施》提出,在企业开办环节,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承包地流转给木耳生产者用于木耳生产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木耳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对招用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重点群体企业,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从事木耳产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木耳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个体户从事木耳种植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木耳免征增值税;规定限额内的木耳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流通环节落实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从事木耳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木耳菌包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木耳,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出口环节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按照内销环节征税率13%、9%分别对应退税率13%、9%。
  在财政资金投入方面,《措施》提出,设立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级每年设立1000万元木耳产业发展资金,通过政府奖补、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等形式,专项用于全市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优良品种选育、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条延伸、资源品牌整合、市场营销等环节;按照涉农整合资金向产业发展倾斜的要求,投入木耳产业的比例不低于已整合资金的25%,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避免资金“撒胡椒面”;合理利用沉淀在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以股权方式投入木耳生产企业,达到双赢,加强股权管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在完善木耳保险政策方面,《措施》提出,市级每年设立10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对木耳产业要做到应保尽保。支持组建县区木耳产业研发中心,对选育出商洛适生和具有良好抗病抗杂能力的广适性新品种的研发中心、龙头企业等实行揭榜挂帅、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木耳产业研发中心,达到省级规定研发中心评定标准的,对企业新增研发投入按照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支持木耳品牌建设,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取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的单位或组织,财政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支持木耳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鼓励龙头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通过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产品提档升级。
  《措施》还在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木耳营销、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