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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7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全市林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文章字数:718
  本报讯 (记者 汪 瑛)3月15日,市林业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从即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内,全市林区范围内坚决禁止野外焚烧柴草,坚决禁止清明节祭祀时烧纸等用明火行为。
  森林高火险期同时禁止的行为还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烧地边草、烧秸秆、烧火粪、野炊、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使用“电猫”非法狩猎;从事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野外涉火活动;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通告要求,各县区要落实最严厉的火源管控措施,开展多渠道、高频次的宣传,教育清明返乡人员、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不在野外带火用火。要充分利用“人盯人”+基层社会治理平台,切实发挥基层片长、护林员、镇村干部作用,确保每一片林子、每个山头都有人管。要管住“三个五”,即五头(山头、地头、坟头、人头、源头)、五口(村口、沟口、路口、卡口、入口)、五边(林边、地边、田边、路边、村边),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监控点,死看硬守,严禁火种、火源入林。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用植绿或献花替代上坟烧纸。同时,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扑救林火的各种准备;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一旦发生火情,要严密组织,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及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通报明确指出,对违反上述规定野外用火的,林业部门要从严查处,公安部门做好紧密配合,保障优良执法环境;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各县区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或责任不实,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从严追责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