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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无偿献血用血报销须知
文章字数:599
  报销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公民,无论户籍归属何地,献血者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临床
  用血者,予以血费返还报销。
  证件要求:献血者本人办理用血返还时,需提供三种证件:本人身份证、献血证、用血发票(或住院费用结
  算收据)。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办理用血返还时,需提供四种证件:双方身份证、献血证、用血发票(或住院费用结算收据)、亲属关系证明(可由单位、村委会或街道办出具,户口本也可,夫妻关系出
  具结婚证或户口本)。
  报销规定:一、200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按照下
  列规定用血:
  ●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本人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
  量的二倍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2005年1月1日后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用血:
  ●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后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
  ●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内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费无限量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报销地点:商洛市各县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商洛市中心血站三楼输血信息 科(电 话 :0914-2339910)。
  在本省内参加过献血的无偿献血者,无论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任何地方用血,只要符合用血报销规定,可自愿选择在用血地或献血地享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