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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3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商洛市升放气球安全工作公告
文章字数:312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严禁无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二、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督促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到升放活动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升放气球出现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升放气球的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914-2258183。
  特此公告

商洛市气象局
 2023年12月23日